本项目原投标人资质要求为:
1)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包括香港、澳门及台湾地区,简称“中国境内”)注册的独立法人;
2)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的经验;
3) 投标人在投标之日起两年内无任何商业不良记录,或者企业征信不良记录(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);
4)必须具有所投报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;
5)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现更正为:
1)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包括香港、澳门及台湾地区,简称“中国境内”)注册的独立法人;
2)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的经验;
3) 投标人在投标之日起两年内无任何商业不良记录,或者企业征信不良记录(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);
4)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其余内容及开标时间、地点不变。